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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社会现象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在现代法制国家,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媒体监督同时也是一柄双刃剑,缺乏制约或不当的监督也可能给司法公正造成负面的影响,从而妨碍或破坏司法公正。有位学者曾将媒体与司法比喻为一种微妙的“夫妻关系”——作为关系的双方,司法和媒体有时配合十分默契,但有时候也会发生很严重的矛盾,以至于相互攻击、指责,就如同夫妻间的争吵,往往互相不给对方留余地。而实际上,他们彼此之间都不想让这种不愉快维持下去。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微妙关系正在于此。如何充分发挥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促进作用,同时避免其对司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既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媒体享有的新闻自由,又维护司法独立原则和司法权威与正义,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笔者认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历经着“在冲突中不断演进,在演进中寻求平衡,在平衡中促进互动”的循序过程,冲突、平衡与互动是三个重要的契合点。

  一、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概述

  从概念上来分析,媒体舆论监督是一项社会的基本权利,被誉为“第四种权力”。[1]它在社会的行政、立法、司法体系之外,通过新闻报道形成一种没有强制力的社会公共意志来干预社会生活、调节社会关系、协调社会机能,从而在总体上实现促进社会正常、健康发展的作用。而司法则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概念内容。其中司法公正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西方有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2]这说的是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3]的关系,也是媒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保障公正的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然而,在中国,社会传媒与司法自身的发育都远未成熟,都处于探索与改革之中,只能作为一种尚在发展中的社会力量而存在。正是由于自身体系的不健全和二者之间缺乏合理的结合机制,相互间自然存在着许多阻隔契合的矛盾与弊端,进而形成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的现状。

  就积极作用而言,媒体监督起码可以在三个方面对公正司法起到良性助推作用:其一,将司法机构与司法人员置于社会公众的压力之下,使得他们务必以法律公正为司法审裁的唯一准绳,而不敢掉以轻心,无视专业要求与专业素养,无视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其二,将司法案件审裁的过程告知民众,使他们可以依据法律条文来衡量司法人员公正审裁案件的水准、司法操作的公平情况,避免“黑箱作业”与“灰箱作业”。其三,将司法审裁的进行过程与结果,通过传媒诉诸社会大众的视听,将控辩双方的司法实践、法官的司法裁决、定罪与量刑等等具体的司法内容,公诸于众。从而,协助司法机构,排除影响独立司法的各种干扰因素,使得司法审裁能够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下展开。正是新闻传媒具有的这种机制和功能,才使许多人把新闻传媒的监督视为医治社会病疾的一方良药。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也是明显的。例如,对河南郑州公安干警张金柱交通肇事逃逸案的处理便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该案中,被告人因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最终被处极刑。然而不可否认,在此案中媒体所起的煽情作用和舆论导向,对案件的处理显然不无影响。可以说,在舆论穷追猛打、百姓一片喊杀声中,在法庭审判前实际已失去对被告人公正审理的程序保障。本案最终以数罪并罚处以被告人死刑,这在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理中不仅显属罕见,而且明显逾越了刑法罪行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平民愤,法律的天平出现倾斜。人们如是说:“张金柱确实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其罪行严格来说并不足以致死,他的死刑判决显然是受了新闻舆论的影响。如果没有舆论不间断的一片声讨,此案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印象显然不至于如此恶劣。”[4]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

  媒体与司法各自不同的特性与职业要求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存在冲突:第一,媒体的职业特征之一就是动态报道、刺激见闻;而司法却客观、冷静地消减纠纷;第二,媒体要求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内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报道,以新、快取胜;司法审判则有不可逾越的时间过程,并以此冷却矛盾体温;第三,新闻语言难免标新立异,而司法用语却力求严谨;第四,新闻事实是记者见闻或采访所得,而司法事实则是凭籍证据证明出的事实;第五,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则代表着国家强制力与终局裁量权。

  (一)媒体监督弊端给司法造成的冲突。

  从政治角度看,任何一种不受监督的权力却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司法权力也不例外,无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5]

  1、媒体监督的“官方色彩”形成不良司法压力。中国的传媒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传媒的报道经常导致各级领导人的批示,领导有批示,司法机关就要“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无形中加剧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中所承受的压力。披上政治外衣的媒体对司法实行监督,具有不平衡性,从实质上来说是其他权力借助媒体对司法权的侵犯。

  2、媒体监督混同政治、道德与法律。什么是媒体?媒体就是一个商业机构,是个赚钱的机器。无论是报道法制新闻、娱乐新闻、体育新闻。老板要的就是“眼球”。什么是新闻?新闻是事实的报道、是揭露真相。真相应该是平衡的,但是每次一个案件出来我们看到的却是压倒性的意见,根本没有平衡。因为只有压倒性的意见才能抓住公众的“眼球”,任何一个媒体敢违抗民意,敢违抗民意的眼球,就会失去广告。“ [6].为了抓住公众的”眼球“,为了追求新闻的”财富效应“和”关注效应“,在政治、道德与法律面前,在事实与社会评价之间,媒体往往遵从于政治和道德,而将法律问题隐性化,将法律的运作视为隶属政治和道德的活动,这就导致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细节乘虚而入。如此,舆论的评断与法律标准下的结论有时大相径庭,偏离法律航道的”媒体审判“对司法公正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3、新闻媒体的“无限自由”倾向对司法客观性的冲击。媒体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具有煸情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情绪,而当公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实际上就把整个司法活动推向了社会,司法的中立和理性在这样的“夹缝”中难有立锥之地。具体说:一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做出定性报道。有的媒体对尚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抢先作出定性报道,或发表有明显倾向性评论,导致大众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甚至谴责;二是媒体对司法裁判的有关报道影响司法权威。媒体评论水平有高低,其中有的评论不是非常理性和冷静,而是借新闻监督之名行“媒体审判”之实,这种形式的监督造成的后果是司法判决既判力、公信力下降;三是有的媒体将监督作为一种特权,抓住当事人的一点意见就肆意发动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诉讼”战争,而这场战争的终局裁判者还是媒体。媒体口诛笔伐下,司法机关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正司法形象。

  4、媒体监督“触角”过长无节制。我们现在说某些娱乐记者对公众人物的采访进行“穷追猛打”,毫不顾及被采访者个人感受。其实这样的现象在与司法工作打交道中也存在。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记者在后面追,司法工作者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提问,司法人员无可奈何作答。在司法工作者心目中有纪律和保密规定,而在媒体眼中越是难以得知的信息越要“刨根问底”,双方达不成一致,则这一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公众对司法工作的接触较少,更多是从媒体那里去感受。所以,媒体的不理解会导致公众的不理解,司法公正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同样会大打折扣。

  (二)司法自身原因造成的冲突。

  1、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所作的种种限制,影响媒体监督积极作用的发挥。在实践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是很受限制的,一般只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极少数重大案件;二是个别影响较大的司法人员违法违纪或腐败行为。目前来说,我国司法机关与媒体的相互配合和支持还很薄弱。司法机关“惧怕”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利报道”,对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订制了很多限制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影响媒体对司法活动信息的采集和传播。正如民谣所言:“防火防盗防记者”。指的是媒体的无孔不入和被监督对象的“惧怕”心理。

  2、司法工作者接受媒体监督意识不强。由于司法与媒体之间由来已久的冲突,某些司法工作者本能地对媒体监督存在排斥心理。在很多司法工作者心目中至今还仅是将媒体监督定性在正面报道司法工作或案件的层面上,媒体在他们看来是司法的宣传堡垒,是树立司法正面形象的阵地;而忽略了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者”和“公证员”身份,揭露问题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方式。所以才会产生:有的司法人员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要求一概拒绝,有的对媒体采访横加阻拦;有的在没有法律或其它明确规定的限制下仍然自行设立采访“底线”,等等。这都使得媒体报道与监督面过窄,深度报道与监督得不到实现。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点。

  矛盾分析法是指导我们认识事物间关系的重要方法论,其核心在于承认在一对有机矛盾中对立性和同一性是事物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属性。任何一对矛盾,总是既具有同一性,又具有斗争性,同一性和斗争性,不可分割,是矛盾内部相互依存的两方面。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作为一对矛盾体,同样不能忽视或割裂其内在的统一性,他们之间一样存在着平衡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平衡点一:司法与媒体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

  司法通过依靠符合社会一般人利益的公共意志,即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惩罚违反义务之人。就表现形式来看,司法界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传媒体现公众观念上的公正。具体而言,司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依照公众认同的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力量来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依法求得公正。司法对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以依法、执法的形式实现;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即道德来评判是非,否定义务人违反义务的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对进入公众视野的新闻事件“有感而发”,是一种道德性的情感与评价,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批评侵犯者的侵犯行为,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7].正是由于司法与传媒能统一于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因而各法治国家均将司法独立与传媒自由作为基本价值予以肯定。

  平衡点二:《宪法》的明确规定奠定媒体监督司法的基础和依据。

  1、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司法程序公开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而社会公众往往忙碌于生活、工作,媒体便自然担负起为公众传递信息、代公众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职能。因此,从司法审判公开原则分析,媒体对司法进行监督,实际上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内在要求,也为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创造了先决条件。 2、公众的知情权和批评权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依据。我国宪法尽管没有明确把知情权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我国宪法第4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批评权的明确规定,是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依据。在现代社会,大众媒体是公众了解社会公共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反馈的最重要的渠道。反过来,公众的知情权也为大众媒体及时报道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的权利是传媒对司法进行监督的政治基础。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由权也就成了公民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公权运作等政治和公共事务进行议论和发表意见的政治基础。

  平衡点三:媒体介入司法具有正当合理解释。

  司法的功能在于守护社会正义与公正,从其象征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法平如水”还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体现这一点,但是良好的愿望往往并非时时与现实吻合,司法腐败在当今世界也是不争的话题,这一现象无论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还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基于此,媒体监督在内的多种监督方式就顺理成章地走上了前台,成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调控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媒体监督虽然是一种软监督,但由于有它的介入,会促使权力制约机制生动活泼起来,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

  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媒体监督一方面可以遏制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当他们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不公正甚至是非法的待遇时,媒体能够成为他们最有力量的同情者和声援者;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审判(司法)公开。在与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8]我们讲“要在司法活动中把审判公开落到实处,把案件的决策过程和法庭开庭审理过程都公诸于众。”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既是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又是促使审判公开的最佳手段。媒体监督能有力促进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和法官在行使司法权时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媒体的监督广布而宽泛,是促进司法独立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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