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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案例教学法在国际贸易教学中的应用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索赔案例

  比如讲授索赔这一章节内容时,首先要明确索赔的定义。索赔是指国际贸易业务的一方违反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当事人依据有关合同对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货物损失向责任方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也就是说,索赔是受损害的一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违约方提出索赔。违约方对受损害方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则为理赔,索赔与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守约方是索赔,对违约方是理赔。索赔对象就是指要对索赔方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的当事人,出现索赔事故,索赔对象即责任方可能不仅限于买卖双方,会涉及其他当事人,如承运人、保险公司等。一旦发生索赔事故,首先要弄清事实,在分清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对于索赔对象,一般是向买、卖方索赔、向承运人索赔、向保险人索赔。关键是找到索赔对象是,追究是谁导致货物损失的人。

  明确索赔对象是进行索赔的首要任务,为了解决责任归属问题,现通过两个案例将业务中经常出现的索赔事故及可能的责任方分析如下:

  案例分析: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定一份皮具合同,以CIF鹿特丹成交,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用信用证支付。货到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货物潮湿、发霉、变色,损失价值10万美元。据分析,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问进口商应向谁索赔?

  分析该案例时,有些学生急于找到保险公司,认为出口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出现任何事故就应该由保险公司去承担责任。而不考虑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综合看此案例会发现,虽然出口方已经投保了一切险,但是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将皮具湿度降到合理程度。虽然已经买了一切险,但对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不可能保险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的货物至少是质量没有问题的货物,更不用说在生产过程中的保险了,因此,此时是不能拿一切险来追究保险公司的问题,只能是出口商的责任,即没有按要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可见,有时候讲某些内容的时候必须要结合一定案例,才能把??题说清楚,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点,如果单一地讲解是什么,而不去解释为什么,或无案例讲解,会使学生在实际业务操作时出现问题。

  二、合同磋商案例

  对于合同磋商内容,此章内容较为抽象,学生一般掌握也比较吃力。一定要把每个知识点讲解清楚,否则很多方面内容容易混淆。

  比如讲解还盘时,受盘人的答复若实质上变更了发盘条件,就构成还盘。《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案例分析:某公司向美国A公司发盘出售一批大宗商品,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三天,该公司收到A公司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因获知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已大幅度上涨,该公司当天将信用证退回,但A公司认为其接受有效,合同成立。双方意见不一,于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问该案件将如何裁决?

  对于此案例,很多学生都认为合同成立,认为A公司的做法很正确。其实该案例涉及内容较多,比如发盘、信用证、仲裁等,但该案例放在交易磋商这章是有目的的,尤其是讲授完还盘。《公约》对还盘的规定值得好好讲解,尤其是哪些方面构成实质性更改,即构成还盘。因此,分析本案例时,不要被案例众多内容混淆,要对发盘的接收是否达成进行分析。对方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表示接受,同时指出:“凡发生争议,双方……”,对方已经接受但是又对争议方面加内容,与《公约》中指出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提出添加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其实该案例已经发生了还盘,只是A公司没有理解《公约》的规定,以为还是属于接受的范畴,因此通过案例讲解比只是单一地把《公约》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讲解要更加具体和针对性。

  因此,针对此案例,很多知识点,如果只是要求学生去记忆某方面要点,也许学生会背的很好很牢,但实际操作还是容易出现错误,尤其是在单位或公司进行交易磋商,对发盘还盘掌握的不准确,会影响到合同的交易。因此很多方面的知识点必须要结合相应的案例加强学生的操作和锻炼,使有些关键点让学生掌握准确,并加深记忆。

  三、总结

  案例教学法对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对于学生了解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较为实用,对于表面很好理解的知识点也应该结合相应的案例,使学生能够校正一些似是而非的理解。但案例教学法并不能针对所有课程或理论都适用,要结合一些抽象概念或知识点,对于很容易理解的概念或知识点则不要再适用该方法,一定要结合所讲授课程的性质和课时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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