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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内幕交易若干问题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证券内幕交易(1nsidertrading),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由于公正的证券市场应该具备使投资者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市场信息资料以及证券价格应该迅速、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并通过市场使证券价值得到正确的评价等两要素,①而内幕交易行为可能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而获取实际利益,所以,它是一种不公平的证券交易,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阻碍证券融资渠道。所以,各国证券法都禁止内幕交易,并将对内幕交易的规制作为考察一个国家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

  一、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关于内幕信息,1993年4月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3年8月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内幕交易问题作了较详尽的规定。《条例》第81条将内幕信息定义为:“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办法》第5条规定:“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该条文又具体表列了26种信息为“重大信息”。

  《证券法》第68条明确规定了内幕信息的含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该规定包括了两层含义:(一)凡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供求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而不问这些信息日后是否会真的实现;(二)内幕信息是在证券交易及与交易有关的行为中被利用的(这种交易包括在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交易)。由此可见,内幕信息具有以下特征:

  1.从信息所处的状态看,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2.内幕信息是真实、准确的信息,具有精确性,仅仅是谣传不能构成内幕信息;

  3.内幕信息是与上市公司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

  4.内幕信息是对证券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价格敏感的信息。

  《证券法》第69条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本法第62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的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而《证券法》第62条第2款中所列重大事件为:”(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动;(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对《证券法》第69条第2款第8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的重要信息“的规定,应理解为政府在经济管理及宏观决策方面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对证券市场供求关系产生影响的重大的非经济性信息。该条款是一个弹性条款,有助于实际操作的法律规定。

  与前述《办法》相比,《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界定抛弃了《办法》的以内幕人员来界定内幕信息的倒果为因的逻辑错误,更准确地把握了内幕信息的本质,是科学的。

  二、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

  内幕交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故内幕人员是内幕交易活动的主体。所谓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6条第1款)。

  《证券法》第68条规定:“下列人员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其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得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法》对此也作了规定,主要指:(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能通过履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职员;(二)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可以行使一定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人员,包括证券监督部门和证券交易场所的工作人员,发行人的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工商、税务等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四)由于本人的职业地位与发行人有合同关系或者工作联系,有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新闻记者、报刊编辑、电台主持人以及编排印刷人员等;(五)其它可能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

  关于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大股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是否内幕人员,我国证券立法没有相应规定。根据台湾证交法,上述人与董事、监察人及大股东本身一样,只要获得了内幕信息,就必须承担保密的法律义务,并不得从事或参与相关的证券交易,否则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等人之配偶、子女是最容易被董事等人用以变相从事内幕交易或从董事等人处获得内幕信息而直接从事内幕交易之人,虽然对这些人的防范可以通过限制第三人交易的方式达成,但是,台湾证交法以立法明定这些人为内幕人员的做法对于有效扼制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一定意义。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

  《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人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刑法》第180条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一)如何把握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

  《证券法》颁布前,学者在讨论内幕信息“公开”的标准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如:1.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布;2.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介;3.市场消化消息;4.只要有相当数量的股票分析师知晓即可,即使大部份投资者不知情,亦算公开。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上内幕交易制度的“公开”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的含义不同。前者是指信息实际存在的状态,包括形式意义的公开(信息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和实质意义的公开(信息按照规定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且为社会所占有、消化和吸收,进入了公共领域)。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开是指一种行为,指发行人按照法律的要求将重大信息向证券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报告或公布的过程。①《证券法》对内幕信息是实质公开还是形式意义的公开没有具体界定,从而导致对内幕交易的控制是从宽还是从严在立法上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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