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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社会管理中民生问题的法治之道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建国伊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至善命题成为解决当时民生问题的道德核心。但是,当宏大的社会理想在激情与狂躁中如暴风袭来之时,人的价值变了。以革命的名义,“我”有了生存的意义,以革命的名义,“我”有了发展的需要,一切因着革命变得崇高和伟大。但是人呢?当高呼“勒紧裤腰带,也要干革命,”“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粮”时,人之安身立命归于何处?而民生之计又何从谈起? 宏大的社会理想并不以目标的高尚而正确,当历史周期律的阴霾再次笼罩着这个多灾多难的民族时,理想与现实的二律背反拷问着执政者的道德良知。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改革开放不仅开启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大门,同时,也将“我”的问题还原为人自身。“每个人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论断放在那时显得弥足珍贵,因为只有有了人之自由,才能体现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民生。三十余年来的改革开放,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解决了温饱,达到了总体小康,实现了历史的跨越。但是伴随改革的推进,这种利益共享格局悄然发生了变化,各种与民生有关的社会问题凸现出来。如果说三十年前我们提出经济为何发展的问题的话,此时此刻我们有必要再次发问:经济为谁发展?曾经将我国GDP的高速增长视为“中国奇迹”的我们面对与GDP一同增长的房价、物价,愈发理性和成熟,因为与我们相关的不是不断变动的GDP数据,而是真实的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1.社会管理中的民生问题

  近年来,改善民生的政策不断出台,从扩大就业、办好教育到完善社会保障,从医疗改革、保障住房到农民增收,改革措施充满了民生情怀。但是问题的出现并未因不断出台的政策措施而减少,往往是处理一批人,下一个文件,出台一个规定,处罚力度一次比一次大,文件措辞一次比一次严厉,但问题依然发生,屡禁不止。

  住不了房,上不起学,看不起病,被老百姓形象的比喻为“新三座大山”。而不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和个体极端案件均与以住房,教育,医疗为核心的民生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06年广安事件,08年瓮安事件,09年泉州污染事件,09年成都唐福珍案,10年宜黄叶忠诚案,以及因医疗纠纷,环境污染和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大大小小案件,每一个都撬动着地方官员的神经,这背后的执政逻辑无一不是稳定压倒一切,但透过维稳这块铁幕,我们看到的是民生诉求的非理性表达,而这恰恰是在缺乏有效沟通机制下的无奈之举。《清稗 官箴》有言: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 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老百姓之所以遵守法纪并非在于为官者所持有的暴力机器,而是在于为官者的公正廉明,在于相信如此为之对自己有利。政府经常使用强制性权力,这本身就证明了公共权力合法性的流失。因此,规范公共权力、增强民众对公权的自愿认同比运用国家暴力压制因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更为重要。

  社会学家科塞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中指出:“通过群体性事件,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收益,因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社会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①纵观西方历史,从十六世纪英国圈地运动到美国二十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相隔三百余年,作为民生凋敝的社会动荡期,群体性事件频发。但就在连绵三百余年的历史里,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民生思想逐步确立,并为冷酷无情的资本主义文明注入了温情与责任,英国在1601年出台了《济贫法》,而美国则在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

  2.通过法治路径解决民生问题

  《后汉书》云“治乱之要,基本在吏。”只有有效规范公共权力,转变政府工作模式,强化政府责任,从以政府为核心的“管制”向民众“合作参与”模式转变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政府在管理方式上不能仅仅披着民意的外衣,而要切实的改善与老百姓的关系,改善政府内部运作流程,让老百姓的声音真正的反映到决策中来,实现政策透明化、民主化。这一切都有赖于尽快将民生问题引入法治轨道。

  为什么开了会,讲了话,发了文,出台了规定,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问题就出在这红头文件上,口号性的东西太多,实质的内容太少,“切实、大力加强、大力整顿、一定要”等措辞看似严厉,却没有可操作性,因为文件本身不是法规,在执行时具有相当的弹性,由于没有强制力,缺乏制度保证,很难连续的解决民生问题。因此只有通过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才能解决权力集中、责任不清、滥用职权、公权私用等问题,?从而保证相关部门的执行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涉及民众利益的民生问题。

  通过法治化轨道完善社会利益诉求和协调机制。现行的信访体制已经难以适应民众利益诉求不断增加的形势,推动和扩展人大、政协、民间组织等部门的诉求渠道势在必行,这既要保持现有的诉求渠道的畅通,又要不断拓展新的更为有效的诉求渠道。尤其是民间组织,要充分发挥其在协调民众利益,缓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现有的民间组织如工会、妇联、消协等由于受体制所限,在涉及重大民生问题时往往无所作为,而社会里面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在表达意见和诉求时,往往因为现有渠道不畅通,而采取极端暴力的方式,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加剧了社会的对立。09年通钢事件,由于股权调整引发工人群众不满,致使总经理被打死。反观西方各国,时常爆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但多数计划有序,目标明确,很少以暴力收场。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西欧各国相继爆发大规模群体事件,2008年意大利250万人在罗马示威,抗议贝卢斯科尼政府削减教育开支。2009年1月法国250万民众上街游行。2010年2月为抗议政府经济紧缩政策,希腊200万人大罢工。究其原因,这主要得力于背后的民间社团和组织。这些民间组织综合所代表成员的利益并向政府反映,为民众向政府进行利益诉求提供一种缓冲机制,在政府和民众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它们对自己的成员具有相当的约束力,在群体性事件中,往往能够有效抑制事件升级,促进对立双方和解,消除暴力根源。

  总之,多层次的诉求和协调通道是社会的稳定剂,但它们需要法治作为保障,法治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程序化机制。只有将社会诉求通道置于法治环境下,社会利益群体的矛盾和纠纷才能获得的化解,进而社会管理中的民生问题才能得到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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