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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清代秋审制度的起源

  清代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即朝审制度;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两汉的录囚是指君主或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与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或督办久系未决案的一项刑罚复核制度(1)。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制度的发展。明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2)。之所以称其为朝审,是因为审录在京囚徒。至于外省囚徒,仍然以派遣刑官下去进行,为期五年一次。而在清代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则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再上报朝廷统一审定。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直到康熙十二年十一月,皇帝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3)至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才正式开始形成。清代把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例行秋审。至此在中国古代法律死刑核准与监察复合制度发展的历史上,真正意义的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也标志着中国古代的死刑核准与检查复核制度发展到顶峰。

  二、清代秋审制度的主要执行程序

  清代的秋审执行步骤,可分为地方和中央两个主要程序,现将两个主要程序分别予以梳理,以期更直观的介绍其各自的运转执行过程。

  地方秋审执行程序:

  1、由州县登记造册。候审的死刑犯人,一般都关押在州县监狱中。每年年初,各州县开始审录这些犯人,审查其案情是否属实以及相关证据是否确凿,之前的定罪有无枉滥。如经审查确实无误,则进行登记造册。

  2、押解囚徒和地方复审。州县登记造册后,则将犯人连同案卷一起交省提刑按察司收押。后来由于个地方实际执行状况各不相同,往往在路上耗时过久,以至延误时间,于是在乾隆年间正式定例:“如无案情变化,停其解审”(4),即只在原审州县进行审理。

  3、集中至省城举行会审。全省需要进行秋审的犯人或案卷都汇集到省提刑按察司,由按察司官员逐一进行审核,有时也要会同布政司及省道台一起商榷共同定案,随后请督抚定期会审。在预定的日期,督抚率同在省司道和首府首县一起会审,或审录囚犯与审查案卷。审录的主要目的是:将秋审犯人具体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几大类,以此来增加秋审结果的准确性。

  4、地方督抚向皇帝具题。会审结束后,地方督抚会将全省本年度秋审案件汇集为一本简明具题册,以便皇帝和刑部审阅使用;地方督抚将题本呈递中央后,须等候刑部的审议结果,如刑部驳审,督抚则需要将案件重新议定并上报,如刑部没有驳审,则案件的地方案件的审议结果正式生效,随即地方上的秋审程序就正式通过了;除了具体册以外,督抚还须另制黄册,以备皇帝随时查阅。

  中央秋审执行程序:

  (1)刑部审查后核拟。各省督抚秋审结果上报后,刑部便开始进行审核。与秋审案件相关的人犯无需押解至京城,刑部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5)。刑部的审核其实是提前进行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结果上报后再开始,采取“依原案”核拟的方式,“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6)由此来节省大量的审核时间,提升秋审案件的审核效率。

  (2)中央官员会审与具题。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天安门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则与会审”。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行。大典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案卷四本。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制作一本案卷。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一起呈递皇帝。

  (3)刑部官员向皇帝奏报。会审大典结束,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呈递。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明确批示。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入可矜的,减为流刑或徒刑;留养承祀的,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如果案件是斗杀,罚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至此,除情实以外案犯的秋审程序即以结束。

  从以上中央与地方的双重执行步骤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清代秋审是由中央与地方两套相符相称的程序相互配合而最终完成的,经由地方提交,中央核准,秋审才能最终完成,两套程序分工明确,互不重合,并在穿插之处提前予以提前执行,以期最大限度的提升秋审的工作效率,另外整个秋审过程中注意对案件的登记与造册,以期完整的保存案件的记录;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仅构成当时的司法案件复核的基本构件,也对当今中国的司法案件复核与记录制度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为现代司法复核制度的基本雏形。

  三、对史料的几点分析

  1、《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从这两则史料分析来看,秋审制度是清代司法复合中一项重要事务,同时清代对于司法审判权限的划分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属于自己职权内的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并层层转报,直到中央复审批准后才算终审。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清代在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再次查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2、《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从这则材料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各省每年入秋审的案件,按距离京城远近而截止日期不同。在截止日期以前审结的案件,纳入当年秋审,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的案件则等下一年进行秋审。但也有例外,如遇重大案件,虽在截止日期以后审结,但仍在当年秋审。

  结合以上史料,针对清代的秋审制度,笔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分析:

  (1)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人性化特征,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人性化的特征主要来源于儒家礼教,儒家之本在于以礼守已、以德服人,故“仁道”、“恕道”在儒家伦理思想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这种儒家文化传统的指导,封建统治者在司法实践中贯彻“仁道”、“恕道”精神,减少冤狱,达到“教化迁善”、“推恩足以保四海”的目的。一个社会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植根于其所在民族与国家长达数千年的伦理道德之中,所以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历朝历代都形成了一系列人性化的法律制度。

  (2)笔者认为清代统治者之所以十分重视秋审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清代的秋审制度将死刑案件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国家严格的司法程序中,把刑法权力都集中到了中央皇帝手里,保证了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法制的统一,同时利用分权的措施,多个部门的官员参加会审,最后集中权力于皇帝一人,也是清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清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走向高峰,起到了助推的作用。

  (3)清代秋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制度的独特发明和宝贵财富,中国立国已有数千年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文化博大精深,古代的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遗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对于现代社会是有借鉴价值的。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历史中,最终在审判制度中形成秋审这一完善而有效的死刑复核制度。从司法角度看,有秋审这一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作为封建社会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无疑是一大进步,加强死刑复核,除重大案件处以立决外,其余都监候至秋审决断,这样就能够慎重对待死刑,与此同时,秋审制度也是我国古代法律区别于欧美司法体系的重要佐证,这正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中的精华,以谨慎的态度对待死刑的角度来看,不失为历史的一面镜子。

  结论

  秋审是一种有着深厚传统的、带有中国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是清代最重要的司法程序之一。它深刻体现了中国古代儒家的“恤刑慎杀”思想,使传统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地实现,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清代入关后,为维护其统治秩序,缓和阶级矛盾、民族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建立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保证了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延续发展;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在清代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代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已经步入了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将我们的祖国建设成一个更为完善且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社会,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为我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历史经验与现实国情都清楚的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不能是照搬西方模式,亦非完全地推行“复古主义”,唯有在借鉴西方法治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尊重历史经验与民族传统,在学习与继承之中,做到革故鼎新,才会是我们国家的法治之路走的更平坦,更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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