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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腐败案例

  (一)广州市腐败案例

  1.案例2:涉嫌内幕交易等罪的广州市“明星市长”李启红2007年6月下旬,李启红与其丈夫林永安商定,找到其弟媳林小雁利用内幕消息买卖公用科技(2008年8月更名为“中山公用”)股票,随后,林小雁从被告人林永安存款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36.5万元,从其丈夫被告人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某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停牌前累计买入该公司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人民币669.3万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人民币1983万元。

  2.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受贿案腐败罪名:罗耀星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家疫苗供应商所送的贿赂达1118.5万元。本文批评:看一个贪污一千多万的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也有脸说出如此不害臊的话语:“看在我曾经给单位作出杰出贡献,又有立功,还有糖尿病的分上,请求法院能减轻处理,减得越多越好。”丧心病狂聚敛钱财的时候,每只疫苗要交五元钱的时候,怎么不想想自己的所作所为呢?套用一句名导的话:“人不能无耻到这个地步。”显然的是这自辩多么苍白无力,捉襟见肘,我们不能相信这样的妖言惑众。否则我们被忽悠一次,下次的官员,甚至会编排出,上有80岁的老母需要赡养,下有嗷嗷待哺的婴儿呢?这样的三脚毛功夫,千万别当真。看水浒传,讲到假李逵向真理亏求饶的时候,就是这样忽悠傻大汉子的,结果反而被骗,差点遭遇毒手,正是说的这种现象。我们的姑息有时候就变成放虎归山了。为了救救那些需要大预防疫苗的孩子,我们应该坚决铲除掉这样的败类!上榜的理由,就是因为医疗界腐败才导致“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理当上榜。

  (二)国有企业高管寻租性案例

  云铜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曾被称作“云铜救星”,在云铜集团享有“绝对权威”.但就在2008年1月21日,云铜集团公告了其已辞去董事长职务的信息。2月4日,其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同月18日被批捕,9月18日被移交昆明中院审查起诉。云铜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邹韶禄被控受贿罪,2008年12月24日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从2003年至2007年,其在担任云铜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合作经营、原料供应、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资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405,187.68元、澳元40万元、美元2万元、港元10万元。此外,邹韶禄还被指存在接受干股,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等行为,以及违规领取兼职收入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昆明中院一审判决邹韶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003年至2007年,邹韶禄为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张义忠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张义忠送给的现金30万元及价值27.5万元的干股,以“借用”为名收受了一辆价值62万余元的“萨博”车,报销车辆的相关费用55941.08元,3项合计1255187.68元;2.邹韶禄为鑫辉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对滇中冶炼厂实行租赁经营提供帮助,于2005年至2007年6月,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钟亮、总经理董佳伟送的干股分红现金72万元;3.为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罗太熙谋取利益,于2005年春节至2007年1月间,先后收受罗太熙送给的现金41万元;4.为云南迪庆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总经理尹仕湘谋取利益,于2006年至2007年间,先后收受尹仕湘送给的现金12万元及价值20万元干股,合计32万元;5.邹韶禄任用张新普担任楚雄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于2007年9月,收受张新普送给的现金6万元。

  二、我国防范权力腐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综上所述,从腐败动机来分,一是为权,二是为钱,三是以权换钱,四是以钱换权再换钱。从种类来说,腐败分子,一是渎职滥用公权,二是谋财聚钱,三是以权谋色,四是以色谋权。这其中的任何一种都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利益,危害公众安全。那么我在抑抑制腐败方面又存在哪些问题呢?

  (一)我国防范权力腐败存在的问题

  1.制度防范性不够

  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立法则没有跟上时代的要求,在某些领域法律出现了“真空”,在实践中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如广大干部群众呼吁多年的‘《反腐败法》、《廉政法》迟迟未出台。有些对腐败现象的制裁和惩处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和法律手段,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廉与非廉界定不清。如反腐败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即什么是腐败,什么不是腐败,包括什么是不规范行政行为,什么是正当的人际交往,都应很明确,这才便于识别腐败。现在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界限大体明确,但对于行业不正之风的腐败行为的界定,对于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的界定,对于在职领导干部不正当行政干预可能存在腐败行为的界定等,都不够明确和清晰。又比如当下吃吃喝喝与奢侈浪费怎么定性?招商引资中的正常支出与挥霍贪占怎么鉴别?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就难免出现“自由裁量”的问题。还有的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实施细则,在具体操作上难以执行。如由于监督法规不健全,必要的监督标准和实施细则没有从法律上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监督者对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越轨以及实施监督检查如何评价难以判断,使监督主体难以发挥整体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在执行法律、制度方面,权力干预法律的情况依然存在,执法的严肃性不够。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仅规定申报各类劳务及经营所得,而没有规定非劳务所得的财产申报诸如接受捐赠等,这样导致己有的制度过分依靠个人的自觉,缺乏有效监督技术手段和硬性制约规定,使个人收入申报走了过场,使权力者钻法律空子,打政策擦边球。

  2.监督有效性不足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直到有限制的地方为止。”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当前,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这就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的有效性。具体表现为:

  (l)监督意识较薄弱。监督意识是实施党内监督的思想基础。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长期以来,我们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习惯于自律,缺乏一贯的严格的约束和规范,权力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的道德修养和思想作风状况,从而使他们习惯于居高临下监督别人而不愿接受制度的约束和别人的监督。论文格式个别领导干部对监督持有逆反心理,不愿接受或拒绝监督。还有一些党员干部缺乏党内监督的基本知识,不知道该监督什么、该如何监督。也有一些党员干部思想上存有顾虑,不敢大胆监督,明知不对,怕打击报复,明哲保身。还有的领导干部自身己经发生腐败行为,逃避监督,害怕监督。

  (2)监督合力不足。我国的监督机构不算少,人大、纪检、政协、群众都有监督的职责和义务。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责任、作用、范围和权限不清,不是职能交叉,就是留有“真空”.各监督部门如何协调配合,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所以导致目前我国监督的形式虽然多样,但并未形成整体合力。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一贯性和同步性。纪委和监察、审计机关是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其人员来自自上而下的层层任命,故其监督下级尚可,监督同级勉强,监督上级就比较难了。司法监督由于利益驱使,权力干扰、以罚代法等问题严重影响监督的公正性。民主党派、群众舆论监督也只能通过有权监督的机关行使监督权才能达到目的,加之现在的监督往往是“亡羊补牢”,不重视事前、事中监督、经常性监督,案发后才进行纠错和处理,导致监督乏力。

  3.惩戒警示性不力

  某种程度上,惩治也是一种预防和治理。通过坚决惩治腐败,能最大程度地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能够为开展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提供良好环境。通过严厉惩治腐败,能够警示有腐败意图者,防止其产生腐败动机,进而起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作用。

  总体上,我国对腐败分子能依法惩处,但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量刑上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现象。正如胡鞍钢教授所说:官员腐败受查处的概率很低,查处后被判刑的概率更低。例如我国《刑法》对刑期的划分是以数额为主要依据和标准的,只要腐败分子隐匿非法财产成功,就能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从而形成对腐败分子“合法”的“重罪轻判”.又如,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成立金额规定了最低限额6000元,这样使一大批“零存整取”的贪官逃避了法律制裁。还如,司法实践中对腐败分子定罪量刑存在就轻不就重就低不就高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只要腐败分子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多适用缓刑。更为严重的是,有的腐败分子即使被判处实刑,仍可以通过保外就医等方式逃避牢狱之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吉林省有一个被判了17年徒刑的厅级干部,一天监狱也没蹲过,住在南方的“公寓”里,比当官时还逍遥自在。

  另外,在法律的具体执行中,一些地方和单位执行制度随意性较大,甚至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在执行中也大打折扣,对触犯制度的腐败分子的查处往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致使少数领导成为凌驾于法规制度之上的“自由人”.尤其是当行政权力介入司法与执法,更容易导致我国司法腐败与行政权力失控。2008年9月,温州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赴欧洲进行经贸考察一直未归,同年10月上海市卢湾区副区长忻伟明随团在法国巴黎考察“失踪”就是最好的证明。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防治腐败的制度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

  制度是根本。如果一个社会没有严格完善的体制防范不正当活动的发生,腐败就会大幅度增长。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享廷顿认为:“一般来讲,不太稳定的社会比相对稳定的社会更容易出现腐败。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国家比传统社会国家的腐败更普遍”.我国现在正逐步实现现代化,旧的机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加之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旧体制的缝隙和边缘里孕育和生长起来,并通过渐进过渡的方式,逐步向其核心渗透发展,在这个艰难的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种种矛盾、错位和空当,结果是:一方面,法律真空大量存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为腐败提供了条件、便利和借口(如当前中国存在的“寻租”、“造租”活动);另一方面,法律虚置现象严重,许多方面有法不依。困难的是:在开始阶段,严格完美的体制并不存在,只有当人们意识到腐败活动的严重和危害性时,相关机构才会全力以赴地建设体制和规章。然而,这一工程的完成,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另外,实践证明:重大改革政策出台和重要法律颁布之时,往往是新的腐败机会产生之时。原因在于,这些政策和法律在形成过程中,较少考虑如何避免产生新的腐败机会问题,其结果是,政策的衔接配套不够,法律的周延细密欠缺,腐败的机会因之而产生。

  2.监督存在体制性障碍,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现代政治学已经论证,监督指向实质上与权利指向相一致,任何一个健全的民主社会,其监督指向都应该是自上而下,平行制约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统一、平衡配置,不能畸轻畸重过分悬殊,否则就会导致监督失衡,权力异化。

  而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基本上是维持计划经济时期的模式,虽然《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虽然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但不可忽视的是党内监督仍然存在体制性障碍,人大监督多是原则监督,专职监督机构如各级纪委、监察和审计机关本身是党委或政府的职能部门,受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但实际上上级纪委的领导有名无实,以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为主。在这种体制下,监督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开支及其成员的产生、任命、调配、生活福利待遇等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政府的手中,纪委成了同级党委的执行部门。这种组织形式,决定了纪委很难对同级党委,尤其是对大权在握的党内“一把手”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这样一来,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监督机关无法超脱地行使监督权,自上而下监督易,自下而上监督难,平衡制约形同虚设,造成不少环节“弱监”、“虚监”.

  3.民主法制不完善,“人治”思想还有浓厚影响两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是“人治”的社会,不重视法律是中国封建政治传统的典型特征,对社会的治理完全依赖统治者的德操与好恶来进行。此后,法律也处于“虚置”状态。在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合法的斗争条件,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法制中进行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取得了很大成绩,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又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手段被党的政策所取代。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轻视法律的心理,把法律手段片面地等同为处罚工具。长期的“人治”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表现为当权者和执法者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个别执法者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三、防范腐败的具体措施

  从第四部分的腐败原因分析中,我们可总结出腐败动机的产生主要是思想道德的堕落和腐败能以极小代价获取极大利益的诱惑,所以本文认为,抑制腐败动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从而最终达到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一)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严重。因此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松散是产生腐败动机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因。所谓道德内约松散,是指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道德行为的主体摆脱了自己应遵守的各种道德规范约束的现象。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

  成克杰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政治行为主体的道德内约,使政治行为主体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不愿”,就是分配公平,公职人员若有一份比较稳定、丰厚的经济收入,那么很少有人愿意为贪小便宜而失去较为丰厚的工作报酬和生活保障。若国家给予公务员权力,只付给他们可怜的工资,但又希望他们不会使用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个人利益,这种想法是十分天真的。人有生理、安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需要,由低级到高级,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人的价值好多时候又体现在创造经济效益上,为了实现自己更上一层楼的需要,现行的体制正常渠道不能实现自己的需要时,就偏离社会控制系统,进行腐败行为以实现自己的需要。

  (三)构筑“不能腐败”从政环境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以及某些与职务行为相互关联的个人行为所实施的监察与督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获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然有不足之处。要自觉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反腐倡廉各项措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仍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行政监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拓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和治理腐败的领域。

  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治理腐败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资产评估、审核和交易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提高腐败成本,强化“不敢腐败”的威慑力量腐败机会的减少可以让拥有腐败权力资本的主体难以找到实现腐败动机的空子,而高昂的腐败成本则会使其不愿,或者说是不敢迈出腐败的最后一步。腐败人的目的是获得利益,而人的行为在为其获得利益的同时,必然要付出代价,这个代价不但有来自国家法律的制裁,还有社会道德的谴责,这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腐败成本。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在欲为腐败行为之前都有一个关于腐败利益与腐败成本的经济计算过程,只有在认为腐败获得的利益大于腐败成本的前提下,才会将腐败动机化为腐败行动。美国学者波斯那曾有一个简单的犯罪行为模式: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见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腐败也是如此,只有腐败的利益大于腐败成本时,腐败动机才会出现、变得强烈,最终支配其主人开始罪恶的冒险,在前文中提到的“高薪养廉'’必须与法制相结合的意思是呼应的。所以提高腐败成本是预防和治理、遏制腐败的最后防线。

  结论

  预防和治理腐败机制的构建对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预防和治理腐败机制不仅是为了更有效的治理腐败行为,更是我国反腐战略的一次大转移,由原来大力惩治腐败转变为注重预防和治理腐败。但是由于我国对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研究起步较晚,又受到人、制度、社会等复杂因素的影响,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并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注定预防和治理腐败机制的构建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的过程。

  我国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欲得到有效发展,单纯的依靠某一制度或某一规定是不行的,要把预防和治理腐败构建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其内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一种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腐败作用机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就教育、制度、监督这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构建预防和治理腐败机制的对策、建议。要清醒的认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在发展的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准确分析,逐步完善这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BuHu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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