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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应用研究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社会投资和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内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金融租赁行业能够很好的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随后行业发展速度加快。据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开业56家金融租赁公司(不含3家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1662.97亿元,资产总额已超2万亿元。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其中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融资渠道过窄以及短借长投期限错配问题凸显。发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一、金融租赁机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在我国,根据监管和审批主体的不同,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属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公司将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并将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更具优势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比大,租赁资产优质。目前开业运行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投放领域多为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能产生稳定项目收益的类型上。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都较为理想,因而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风险明显降低。

  第二,租赁项目稳定收益属性适合资产证券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租赁合约本身自带担保,即出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将由担保方支付合约约定的租金,这样便增强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看重租赁物的特性,与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属性不谋而合,因而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一。

  第三,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不断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允际缘悖?期间发行了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后虽有经历一段停滞时期,但其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之中。2014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屎罂煽?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租赁的重要促进作用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租赁企业越来越来越受限于资本不足。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补充金融租赁企业资本、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式。

  第一,通过租赁资产出表,改善金租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本相对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赁项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投放新项目。通过优质项目资产证券化来实现真实出表,则可以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主要是中长期项目,业务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而其融资来源多为银行借款等短期资金为主,缺乏足够中长期资金。这种短借长用的业务模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需要不断地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使金租企业获得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

  第三,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租赁业务的盈利水平将会下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压力增大,会阻碍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限制更多资本通过金融租赁向实体经济流入。此时,通过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减缓其融资压力。

  三、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障碍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实现“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几乎不再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转而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真实出表”往往代表市场对于租金资产或证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认可,有助于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高市场影响力。大部分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发行人的租赁公司自留次级权益或提供财务担保比例过高,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过大,未实现“真实出表”。

  第二,推行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不动产等;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有形动产等。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目前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的额度管理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四、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建议

  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积极做大发行规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监管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将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核心问题不断梳理、明确、完善,营造“监管有序、监督有效、多方参与、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从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为顺畅。

  第一,简化发行管理程序。目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监管流程相对较长,审批效率和监管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基础资产选择、发行数量、发行窗口及发行时机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继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扩大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包括创新产品设计、壮大投资者群体、完善质押回购融资功能、尝试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期限和类型逐步丰富、交易逐步活跃,有利于最终形成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

  第二,研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转让后承租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确实行“营改增”前,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强化市场约束,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尽职履责,以市场规则替代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机构要忠实履行资产证券化契约,落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全面、重点突出、风险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资人,满足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评估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较为全面地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内含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为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提供及时、客观、专业的意见。最后是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机构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银行间市场具有市场容量大、交易相对活跃等特点。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并将租赁债权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畴。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看,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确的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交易所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其风险隔离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应在各个发行市场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有效隔离,保护交易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个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应积极推动发起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充分利用各市场的优势,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应当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或“破产隔离”、资产产生稳定现金流以及“真实出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司法层面上是否可以设立SPV、破产法范畴内如何真正实现破?a隔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范畴内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如何界定都处于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境地。同时对于资产转让以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对SPV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五、结语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展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传统产业升级、新兴行业崛起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都需大量的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因此我国租赁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增大。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将融资压力从资金缺乏的承租方转移到资金相对充足的出租人,出租人再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将融资压力转移到广大的投资者,从而提升了市场流动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目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还相对缓慢,还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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