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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灾保险对中国经济市场的帕累托改进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TJ2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3-0103-03

  

  引言: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一方面,我国大部分国土处于全球形的两个巨大自然灾害带上,全国有32%的陆地、大约70%的人口处于Ⅶ度以上地震烈度区;全国669个城市中,受地震、洪水、台风与风暴潮严重威胁的城市分别有62个、265个、167个、65个。另一方面,当前处于多种自然灾害多发期。受地球自转速度变化和太阳活动等影响,在不同时间尺度上,地壳构造运动及气候发生复杂的不规则的周期性变化,因此多种自然灾害也呈现强弱交替规律。

  分析国外成熟的保险市场构成,巨灾保险在保险制度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众多灾害事件的发生在客观上也凸显了巨灾保险的重要性。巨灾保险制度的空白是我国保险体系的一大不足,无疑是保险市场健康、成熟发展的障碍。评价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经济效率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研究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能否带来帕累托改进,本文以福利经济学理论为指导,分析巨灾保险制度建立及完善中潜在的帕累托改进。

  二、巨灾保险供求“帕累托改进”的福利经济学基础

  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帕累托最优状态的三个重要条件是交换条件、生产条件和生产与交换的最优条件,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就是实现这三个条件的一致最优状态。实际上,帕累托最优只是一种理想的效率状态,新福利经济学先驱帕累托认为,大多数情况下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资源配置状态都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但往往存在这样的变动,即在一部分人福利得以改善的同时并没有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状况变坏,这种变动被称之为帕累托改进。

  帕累托改进的过程也即以上三条件的改进过程。交换效率主要与既定商品在不同个人之间的配置方法有关,体现为所有个人通过交换任意商品都能获得更大的效用,同时又不使他人的效用受损;生产效率则要求在既定技术和资源条件下,以既定成本获得最大产出,不能有任何的资源浪费;生产效率打破了交换效率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既定产出的前提,将交换效率的实现置于社会资源整体、动态配置的基础上,两者的结合将帕累托效率的实现扩大到整个社会的范围。

  与帕累托效率紧密相关的另一概念是社会福利函数,即所有个人的效用水平总和的函数。社会福利函数理论虽然推动了福利经济学的发展,但阿罗证明出“阿罗不可能定理”,现实中社会福利函数是并不存在的。本文参考《基于国家效用函数的中国保险制度变迁评析》(施建祥 著,2009)一文中对国家效用函数的定义,来研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社会带来的效用等级。即采用制度建立的净收益函数作为社会效用函数的替代函数,净收益表现为巨灾保险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可用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保障贡献和金融支持贡献两个因子来近似表示。

  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效用函数如下:

  U=[E1(x2y)+E2(x2y)+E2(x2y)] (1)

  其中U为社会效用值x为巨灾保险发展程度,其值越大代表巨灾保险制度越完善; y为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即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规模;E1(x2y)是经济保障贡献,E2(x2y)是金融贡献因素;E1(x2y)是国家控制成本,E2(x2y)是机会成本。式(1)可简化为:U=F(x2y) (2)

  在经济运行过程中,y作为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其所包含的四项因子(生产力发展水平、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规模)是现实经济发展情况决定的,因而在本文研究中作为客观变量。相对而言,制度控制变量 是国家安排的部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是本文的主要研究点。政府引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最终目的是达到在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y0下实现整个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即

   MaxU=MaxF(x,y)

   y=y0 (3)

  三、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潜在帕累托改进

  虽然经济活动各个方面的资源配置状态都不具有帕累托最优效率,但现实中帕累托改进是可以实现的,具体到巨灾保险制度,灾后个人的保障程度增大,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为保险企业带来新的收益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则可认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了经济市场的帕累托改进。

  我国目前的巨灾风险应对依靠的是政府主导下的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市场上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了诸如地震保险等巨灾保险商品,但灾后保险公司进行的保险赔偿仅占总经济损失的极小比例,这与国外成熟保险业在巨灾后发挥巨大贡献作用相比,显然即为不合理。我国巨灾管理模式使政府成为灾后受灾居民重建所需资金的实际提供者,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极大地加重了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不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这样的现实经济条件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就显得颇为重要。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通过在国家主导下建立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巨灾保险制度,可以在全社会实现帕累托改进。

  (一)作为经济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巨灾保险消费者的效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保费支出的多少和获得保障的大小。

  保险消费者为购买巨灾保险产品所付出的保费越高,其效用水平会下降。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产品定价加以引导,统一巨灾保险的标准费率和免陪额度,避免巨灾保险产品定价过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政府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建立巨灾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巨灾再保险组合,减少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的风险。

  在巨灾保险保障功能方面,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为人们提供了新的风险转移方法,可以为受灾企业和个人提供恢复生产所需的资金。由于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增加一个巨灾保险消费者,并不会减少其他消费者对该商品的消费水平。巨灾险消费者购买巨灾保险商品,用其替代自留风险所付出的代价(可以看作另一种商品),能够降低消费者的忧虑成本,使其获得更大的效用。另一方面,参与交换的的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没有受损,相反,保险双方交易的成功促进了保险公司巨灾险业务的开展。

  (二)就巨灾产品的供给而言,增加单位巨灾保险消费者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政府指导与监督下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公共品非竞争性的性质,一旦既定的巨灾保险商品被提供,增加大量的巨灾险商品消费者不需要增加供给成本。因而巨灾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有效促成公共服务供求关系走向帕累托改进。

  从生产企业层面来看,巨灾保险促使生产单位或部门运用有限的生产要素资源,生产出最大价值的产品,也为不同生产单位、不同产业和不同区域之间分配有限的经济资源创造条件,达到改善资源配置、以既定成本获得最大产出的目的。以保险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关系为例,保险公司开展巨灾保险业务,将收取的保费作为保险资金集中运作,投放于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市场,投资不动产,实现资金的增值;灾后保险公司向受灾个人和企业提供经济赔付,使灾后重建工作的资金来源有了一定程度上的保证,保险资金作为赔付金从保险公司流向家庭个人和生产企业,能够提高资金的有效利用率,使其发挥更大的边际作用。

  (三)国家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引导者,其利益也没有受到损害。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成功实施,能减轻财政压力,减少社会动荡,国家显然是受益者。

  (四)就整个社会而言,全社会范围内的巨灾损失保障程度增加,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本文主要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中国再保险市场、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入手,分析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的帕累托改进。

  再保险是对保险的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对中国保险业、整个经济市场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巨灾危害的严重后果决定巨灾损失的补偿单纯依靠原保险是不可能实现的,其补偿机制还应包括共同保险机制、再保险补偿机制和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实现的资本市场补偿机制。再保险机制将原本一些不可保的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同时也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在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中,再保险是保险人主要分散风险的途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依靠再保险市场的同时,也为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业务范围和利益增长点。巨灾保险制度增加了再保险公司巨灾业务的风险单位数,扩大风险分散面,对原保险人来说则扩大承保能力,增加巨灾保险业务量,同时在单位管理费用不增加的同时增加保费收入,相对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保险公司化解企业内部承担的巨灾风险的传统方法是巨灾再保险,然而面对损失程度异常高的巨大灾害事件,传统的巨灾再保险也存在承保能力不足的困境,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风险转移途径。巨灾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通过资金在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流通运转,更好地帮助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转移承保风险。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带动巨灾保险证券化的发展,保险公司将资本市场作为保险资金的运用场所,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使部分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转移到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从而参与了社会资金的再分配。巨灾保险证券化能够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市场效率的提高和市场结构的完善。

  四、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

  巨灾保险制度的空缺是我国保险体系中极为突出的问题。我国当前的巨灾风险管理采用的是一种政府主导、以财政救济和社会捐助为主的模式,实际的巨灾保险供给主要落在少数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头上。但商业保险还没有成为自然灾害风险补偿的主要手段,在重大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率低,仅有少部分灾害事故损失能够通过保险获得补偿,如2008年的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保险业已给付赔款约50亿元,保险赔款占损失金额的4.5%;汶川地震导致四川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3.86亿元,付保险金1.16亿元,保险赔款仅占损失金额的0.5%。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赔付率水平极低,反映了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供给不足和巨灾保险制度极不完善的现实。面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巨灾保险在整体灾难风险管理体系中缺失、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缺乏必要的巨灾损失准备、灾后重建资金主要由政府提供等弊端愈发显露。

  单靠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款来为灾后重建提供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依靠金融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吸收部分损失,通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进行经济赔付,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五、我国巨灾保险供求“帕累托改进”的现实障碍

  目前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仍面临许多问题,巨灾保险的建立对实现经济市场资源的帕累托改进仍需要解决一些具体障碍。

  (一)公众的巨灾保险意识不足,这可以从巨灾保险的投保率低体现出,导致巨灾保险覆盖面积小。由于人们的保险意识薄弱和灾后过渡依赖于政府、社会的经济援助,投保巨灾保险的个人和企业较少,我国的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较低。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居民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但巨灾保险所承担的是巨灾,消费者若需购买则需缴纳较大数额的保险费,这对收入水平一般的大部分公众来说,即使有转移巨灾风险的迫切需要,客观的经济条件也抑制了他们购买保险的需求。

  (二)巨灾保险的提供者――保险公司的巨灾经营技术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巨灾风险评估技术上采用的是仍然是大数法则和非寿险精算基本原则相结合的传统方法,这种方法并不适合于具有范围广、危害大等特性的巨灾风险。我国保险市场已有的巨灾保险商品种类较少,再保险市场作用有限,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结合发展不成熟,保险公司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资金支持并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风险具有范围广、危害大、造成的损失程度高等特点,经营巨灾保险难免会让保险公司面临可能亏损的风险,这显然与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和目标相违背,从而抑制了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产品的供给。从保险产品的角度看,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不包含地震责任,少数特约的地震险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险形式出现,收费较高。除此之外,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这也是因为保险人也是经济人,巨灾保险的边际收益低促使保险公司减少巨灾保险的供给,巨灾损失理赔额偏低,巨灾风险有效承保能力严重不足。

  (三)我国的巨灾保险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目前,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还未得到重视。应对巨灾风险,保险公司巨灾风险责任没有与一般风险责任加以区分,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未考虑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政府对巨灾保险的保费连其他保费一起征收营业税与所得税。巨灾保险管理缺乏有效的保障和积累制度,再保险制度也还未完善,仅靠其自身的偿还力根本无法解决巨灾保险的问题。

   巨灾保险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显然不够,保险公司在开展巨灾保险时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我国巨灾保险方面,政府指导下的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还没有明显的成效。

  我国以政府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易造成巨灾保险产品供需双方(主要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信息不对等,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保险商品交易中道德风险、“逆选择”等风险可能性大大增加,也不利于保险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市场的合理、快速发展。

  六、巨灾保险“帕累托改进”的路径选择及政策建议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总体来说并未发展到成熟阶段,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保障,依靠不成熟的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的可行性低,自愿的巨灾保险模式、完全市场化的巨灾保险模式不适用于我国经济市场。我国应选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巨灾保险模式,具体的思路如下:

  (一)政府加快巨灾保险立法工作,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法规基础。加强巨灾保险立法,一方面弥补保险领域立法不完善的缺陷,另一方面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指导,确保巨灾保险市场的有序化运行。

  (二)保险公司在政府指导下,依据市场化运作开展巨灾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依靠身机构和技术优势,在巨灾保险业务展业、核保、承保等具体业务步骤上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根据市场化模式进行。

  (三)政府为保险给予相应的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同时充当巨灾损失的最后保险人。巨灾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国家在财政、税收、专项巨灾基金及巨灾保险准备金等方面的扶持,需要在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下与其他市场协作运行。在保险市场面临的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惨重时,政府应为保险业保障不了的企业或人群进行经济补偿,充当风险的最后承担者。

  (四)国家建立科学完善的灾害预警机制和风险评价流程,构建灾害风险管理的机制和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将灾害预报、风险评价、对策选择、应急预案等流程进行系统性管理。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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